《報導轉載》
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鬆綁,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,將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所得納入適用專法範圍,釐清台商疑慮,預估將會帶動另一波台商資金回流熱潮。
財政部官員表示,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,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,可適用專法,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,享有第一年匯回8%、第二年匯回10%的優惠稅率,若選擇實質投資,稅率還可減半。
不過專法上路以來,不少台商詢問,若將境外轉投資公司解散清算,並分派賸餘財產,所取得該賸餘財產超過其原出資額部分之所得,也就是清算所得,是否也可適用專法?
官員表示,當初在規劃專法時,主要是針對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會分配盈餘,才能適用專法,但考量到台商所反映的清算所得,性質與境外資金專法鼓勵台商資金匯回的立法意旨一致,因此透過解釋令放寬。
解釋令也明訂,境外轉投資公司清算所得若想適用專法,必須檢附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的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。
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,近來台商受到美中貿易戰等因素影響,許多企業有重組投資架構的想法,在此函釋之前,若是涉及清算海外公司所得的情況,確實許多企業會有疑慮,不知能否適用專法優惠,財政部這項函釋,可讓台商調整境外布局更順暢。
資誠會計師林巨峯指出,當英屬維京群島、開曼群島相繼施行經濟實質法規,若企業有意解散當地子公司,讓實際資金回台,確實可以考慮這項專法管道。
《2019-12-25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、程士華/台北報導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