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報導轉載》
台北國稅局表示,國內營利事業針對KY股等海外來台第一上市公司的投資所得,雖然都要記載於會計帳上,但申報營所稅時,則要留意股利所得、出售股票所得等二點課稅規定不同,獲配股利部分並不能免稅,而處分股票所得,則不課所得稅,不過應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。
經濟日報提供
官員表示,最需要注意的是股利所得的部分,公司若投資KY股,和一般國內公司股票不同,被分配到的所得屬於國外投資收益,不適用《所得稅法》第42條不計入所得相關規定,因而必須與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至於出售KY股股票所得,官員指出,這方面則有鑑於該公司股票有在台掛牌上市櫃,因此等同出售國內企業股票,可以依所得稅法第4-1條規定,停止課徵所得稅,但也一樣要依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》第7條規定,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。
舉例而言,若甲公司在2017年投資來台上市的KY公司股票1,000萬元,2018年度獲配股利50萬元,2019年以1,200萬元出售該股票,那麼,2018年獲配的股利50萬元應該併入當年度營利所得計算;至於2019年出售KY股獲利200萬元(1,200萬元-1,000萬元),適用停徵所得稅的規定,不過仍要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,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。
官員表示,註冊地在海外的外國企業,來到台灣將其股票上市,且為第一次公開上市掛牌,稱為第一上市公司;這類證券命名時,會在公司名稱後加上註冊地簡稱,以最常聽見的KY股為例,就是代表公司註冊地為英屬開曼群島,但只要是第一上市公司都適用相關規定,並不僅限於KY股。
官員表示,由於KY公司並非依台灣《公司法》規定設立登記的公司,因此KY公司所發放的股利,對於企業而言才會屬於國外投資收益。
《2019-11-26 22:58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/台北報導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