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產業創新條例》今年修訂後,新增產業研發人員取得公司技術股,也可以比照員工獎酬股票,從取得時、出售時選擇較低的價格課徵所得稅。安永會計師楊建華昨(11)日指出,根據財政部最新公告的子法規,未來研發人員若想適用優惠,仍要留意優惠生效時間點、公司申報義務等二點問題。
楊建華表示,技術人員與研究機構依據產創條例12-1條、12-2條取得公司技術股,或是公司員工依據產創條例19-1條取得獎酬股票,雖然在定義上都屬於當年度所得,但是有權可以等到股份移轉時再課徵所得稅。
楊建華指出,由於股票價格會波動,根據時價不同,股票出售時的所得也會不同,產創條例原本就針對員工獎酬股票設有規定,可以從取得時的價格及出售時的價格,選擇較低者核課所得稅,今年修訂後,技術入股的部分也可比照擇低課稅。
楊建華表示,想享有股價孰低課稅優惠,必須滿足二項條件,首先是要持有股票滿二年以上,其次是要在這二年內持續透過商品化等方式,持續提供智慧財產權供企業應用於相關服務,出售股票時才能享孰低優惠。
然而技術股孰低課稅優惠是2020年1月1日起才上路,楊建華指出,財政部已於11月8日公布子法規,明年申報綜所稅時,是否能追溯已持有達二年以上的舊有技術股交易,目前尚不明朗。財政部官員表示,這方面仍待經濟部、科技部相關子法規進行認定。
楊建華表示,未來技術股若要享孰低優惠,提供股份的公司也要留意相關申報義務,根據財政部子法規內容,若技術人員或研究機構以技術入股,並持續服務公司累計達到二年,公司應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,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所核發的認定函影本,證明技術人員持續服務的事實,技術人員賣股才能享孰低優惠。
《2019-11-12 00:29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/台北報導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