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區國稅局表示,公司報帳要注意,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雖然可以運用當年度盈餘彌補往年虧損,但切記必須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,若國稅局查無相關紀錄,恐怕徒增補稅風險。

官員表示,營利事業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,必須將營業報告書、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,包括希望運用當年度未分配盈餘,來彌補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為止的虧損,這類議案也必須要實際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
官員表示,《所得稅法》所規定的「彌補」以往年度虧損,並不是帳面上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,而還要作出商業會計法規上「實際彌補」的作為,國稅局才會承認。

《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/台北報導2019-10-21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