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分配股利給外資股東,今年起不再適用抵稅扣繳,公司須依規定的扣繳率報繳稅款。

北區國稅局表示,企業分配股利外資股東後,應注意自今年起,外資股東不再適用抵稅扣繳,公司必須確實依規定的扣繳率報繳稅款。

官員表示,2015年到2018年間,營利事業分配股利給外國法人股東後,這筆股利被認為已經作為未分配盈餘,依據10%稅率課徵過營利事業所得稅,因此可以透過已納稅額的半數,抵繳股利淨額原本應扣繳的稅額。

然而前述對外資股東的優惠條款已於去年刪除,今年1月1日起生效,因此今年起公司分配股利給外資股東時,已經不能再扣除稅額抵繳,官員提醒,營利事業作為扣繳單位,應確實依規定的扣繳率報繳稅款。依據現行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》第4條,外資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,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,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1%所得。

官員提醒,若發現有短扣稅款,在還沒被檢舉、未接受國稅局調查之前,可依規定自動補扣,即可免受處罰。

《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/台北報導2019-10-31 00:19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