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釋字號:經商字第10702425340

發布日期:107118

主旨:訂定「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」,並自中華民國10811日生效。

依據:「公司法」第20條第2項。
公告事項:

一、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,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,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,其財務報表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
二、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,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,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:

(一)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。

(二)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百人。

三、自108年會計年度起,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,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
四、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,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者,為前點所稱之「108年會計年度」。

五、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,不適用本公告。

(經濟部10711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)